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具体职责分工,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共同做好考点确定、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等各环节的工作。
(一)各地要会同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商定报名时间和补报时间,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报名工作。2009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从2008年11月份开始,2009年3月份结束。各地要加强与人事部门沟通,协商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和补报时间,将本地区考试报名信息及时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请各地于12月10前将报名通知(书面和电子文档)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邮编:100088,email:haoj@aqsiq.gov.cn)。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将公布各省考试报名信息。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凡符合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请各地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三)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必须设置考点,具备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也应设置考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做好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的统一征订工作,并请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征订数量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五)各地要加强考前培训的管理工作。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由具有质量专业资格教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培训。严禁向考生搭售其他书籍。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地区2008年质量专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试结果、注册登记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总局质量管理司和人事司。
三、2009年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安排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社厅发〔2008〕75号),2009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6月21日,具体安排为:
上 午 9时至12时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 午 2时至5时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