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口饲料三聚氰胺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5日 国质检动函[2008]81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促进饲料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根据目前国内外对食品和饲料中三聚氰胺的管理政策,结合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中三聚氰胺的监测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出口饲料三聚氰胺的监控
近期,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宠物食品和部分品种的饲料采取了自动扣留和三聚氰胺检测的措施;欧盟各国已经加强了从中国进口饲料三聚氰胺的检查,法国、英国对从中国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实行批批扣留、三聚氰胺强制检测。由于近期从中国出口的部分豆制品中检出三聚氰胺,欧盟12月5日开始对从中国进口的饲用和食用豆制品采取批批扣留检测三聚氰胺的措施;日本也要求进口商对从中国进口的饲料(包括宠物食品)实施三聚氰胺的自主检查。同时,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口饲料监控过程中仍发现部分产品因原料污染而检出三聚氰胺。
各局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质检动函 [2008]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督促、指导和检查出口饲料注册登记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原辅料合格供应商的评价和原料验收制度,杜绝三聚氰胺污染随原辅料流入加工环节;要根据风险分析,准确把握饲料生产加工的安全风险关键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监管。
二、严格执行饲料中三聚氰胺合格判定标准
(一)进口。
对进口饲料和饲料原料,三聚氰胺检测等于或高于2.0mg/kg的判定为不合格,有关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出口。
出口饲料,应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对三聚氰胺的控制要求。目前,欧盟和香港地区采用2.5mg/kg的判定标准,美国使用检测方法的检测限是0.25mg/kg,日本采用10.0mg/kg的判定标准。有关国家或地区标准和要求的最新动态请到质检总局网站动植物检验检疫专栏查询。
进口国家或地区尚无要求的,三聚氰胺检测低于1.0mg/kg的,在排除生产过程人为添加和原料污染后,生产或出口企业出具进口国家或地区尚无三聚氰胺控制标准的证明文件,同时提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后,可以允许出口。产品在国外的通关情况,须及时通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三、妥善处理三聚氰胺检测不合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