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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2008〕87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为落实整治方案要求,现就质检部门开展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导致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当前在加工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十分严重。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质检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增强紧迫感,紧密围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大力促进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质检部门的各项任务。

  二、突出监管重点,落实生产加工环节的各项整治任务

  各地质检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围绕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当地生产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到在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和规范巩固三个阶段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落实、效果明显。

  (一)监督生产加工企业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质检部门在制定当地的具体工作方案中,要依法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第一责任的具体要求。要依法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及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求企业彻底检查,依法纠正,形成可以追溯的记录。要依法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于规定时间报告自查自纠的主要过程和结果,并再次明确承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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