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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2008年12月30日 国质检通函[2008]87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结合国外对我出口部分商品质量问题的反映,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联合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法检目录》),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调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
  但近期以来,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不断扩大,国内企业面临的外贸形势日益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详见质检通函[2008] 422号附件2),设定检验检疫过渡期,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止,过渡期内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
  二、过渡期内,各检验检疫机构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实行通关单放行管理,但不实施检验检疫。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产地申报、口岸放行的原则接受企业申报和出具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上表述的“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手工改写为“上述货物已申报”。对货物未在产地申报直接运至口岸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受理申报并直接出具通关单,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产地检验检疫局。过渡期内不要求凭证申报。
  三、过渡期内,各检验检疫机构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包括《通关单》费用)。
  四、过渡期内,各检验检疫机构对质检通函[2008]422号附件2所列的2008年已有进口或者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仍按2008年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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