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8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2008年12月26日 国质检监函[2008]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管,规范安检机构行为,提高安检机构技术水平,我局组织专家,对全国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0家安检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湖南、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0家安检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检机构资格、设备条件、管理制度、工作质量等方面的22项要求。通过对90家安检机构的综合统计分析,有36家安检机构工作比较规范,48家存在一定问题,6家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二、资格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一)广泛宣传,加强培训考核工作。通过检查了解到,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协调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和监管有关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安检机构审查人员队伍,积极向安检机构宣贯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培训考核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进程显著。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把握安检工作社会化要求,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大多数安检机构已基本实现了符合社会化要求的法人管理体制,被检查的90家安检机构中有77家符合法人资格要求,占85.6%。
(三)资格许可工作稳步推进。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推动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对提高安检机构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安检机构依法开展检验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作用。除个别省份的资格许可工作由于多种原因还处于启动阶段外,大部分省份已相继开展了资格许可工作。被检查的90家安检机构,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7号)的要求,依法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有73家,占81.1%。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安检机构关键设备不齐全或不能正常工作。检查发现有5家安检机构缺乏滤纸式烟度计,2家机构缺乏不透光烟度计,不能检验压燃式发动机(柴油发动机)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有8家安检机构没有道路试验车道,3家无道路试验仪器设备,这些安检机构无法对不能上检测线检验的车辆的制动等性能进行道路试验,不能对在检测线上的检验结果有质疑的车辆进行道路试验复检。2家使用平板制动性能试验台而没有配备驻车试验坡道的安检机构,不能检验驻车制动性能。
(二)少数安检机构漏检重要项目。检查发现有2家安检机构没有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检验;有6家安检机构未检查车辆底盘下部项目。
(三)部分安检机构检验结论判定错误。有10家安检机构存在检验结论判定错误,特别是存在包括行车制动、驻车制动、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排气污染物、侧防护装置和安全反光标识等否决项目检验不合格,但整车检验结论却判定为合格的严重错误情况。有1家安检机构检验排气污染物时,检验结果打印值是仪器显示值的1/10,导致检验结论严重失实。
(四)其他问题。检查还发现有37家安检机构技术标准(或其修改单)、管理制度等技术文件不完整,占41.1%;有24家的检验记录、报告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占26.7%;有36家道路试验仪器设备未及时检定或校准,占40%;有12家安检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员没有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9家检验人员没有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共占13.3%。
四、下一步措施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对存在问题的安检机构进行处理。责令关键设备不齐全(包括使用平板制动试验台而未配备驻车试验坡道的)、漏检否决项目和检验结论判定错误的安检机构,立即整顿;对没有道路试验车道和道路试验仪器的,在整改完成前要限制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范围;对存在其他不符合项目的安检机构要限期完成整改。要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对存在问题的安检机构整改情况的复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继续加大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安检机构限期改正,依法处理,提高监督检查的威慑力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