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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托“金信工程”加快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托“金信工程”加快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工商竞争字[2009]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规划》的工作要求,现对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依托"金信工程",加快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托"金信工程"加快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是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规划》的明确要求。依托"金信工程", 将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与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有机关联,对市场主体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行信用分类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履行职能,规范市场秩序,深化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有效做法,是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二、分步实现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是:进一步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执法办案信息化应用,整合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实现相关数据的及时录入、实时转入、有机关联、准确完整,实现对实施商业贿赂行为企业的信用分类和警示,并将有关数据汇总到总局,从而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向纵深发展。此项工作拟分三个阶段完成。

  (一)已经开发使用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并将全部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录入系统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系统,2008年底前,达到总体工作目标所提要求,其中包括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重庆、陕西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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