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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全国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与技术能力建设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与技术指导中的作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使其承担起本地区食品安全隐患的监测、检验、评价与食源性疾病调查等职责,并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实现在较短时间内尽快提升省级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技术仲裁和预警工作能力的目标。根据全国食品安全监测规划,做好区域性食品安全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将监测网络延伸到市县和相关部门,逐步将监测范围覆盖到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对高风险食品原料、配料和食品添加剂开展主动的动态性监测,并结合本地区食品行业特点和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监测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利用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力量,构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技术支撑网络,主动收集、梳理和分析全国食品安全监测信息。要充分发挥省级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的作用,增强对新出现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的风险识别能力,逐步搭建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平台。要在发挥卫生部门技术能力的同时,积极利用相关部门的技术力量,形成技术互补、信息共享、共同促进的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网络。

  三、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和主动监测系统,组织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医疗机构在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报告方面的作用,在医疗机构设立临床监测点,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症状监测、信息收集,通过各级疾病控制和医疗机构的互动关系,及时捕获早期食源性疾病信息,通过全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疾病控制和医疗机构在食源性疾病预防、监测、调查和控制中的作用,提高食源性疾病预防、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处理,及时引导舆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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