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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的通知


序号

评审内容

评  审  意  见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存在问题及缺陷

5.36☆

养殖场的兽药、饲料、疫苗使用、官方采样及监测、无害化处理、消毒等记录规范完整。

6

疫情管理

6.1☆

省、市、县有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的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交通、通讯工具,疫情报告设施设备齐全,配备专人负责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各级疫情报告系统有效运行。

6.2

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疫情报告及处理档案记录完整。

6.3

疫情确认符合规定程序,且记录完整。

6.4

有动物疫情报告的监督、核查制度。

6.5

普及疫情报告制度及相关知识。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和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疫情报告内容及途径。

6.6☆

各级政府制定规定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

6.7※

应急所需的紧急免疫、扑杀补偿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扑杀补偿方案。

6.8☆

应急处置的物资及设施设备储备充足。

6.9

各级政府组建了疫情应急预备队,举行过疫情应急反应演练。

6.10☆

发生疫情时,能够按规定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发布封锁令,解除封锁和解除疫情符合规定。

6.11☆

发生疫情时,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符合应急处置规定。

6.12

疫情发生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有效实施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6.13

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科学真实。

6.14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结果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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