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志愿者助残的意见》的通知
(残联组联字〔2000〕第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
1998年第12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了助残志愿者联络站,推动了志愿者助残活动的广泛开展。
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持久地开展志愿者助残,切实有效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将《关于开展志愿者助残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3月22日
关于开展志愿者助残的意见
我国有6000万残疾人。残疾人是社会平等的一员,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同时,残疾人又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开展志愿者助残,是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途径。深入、持久地开展志愿者助残,对于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密切人际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就开展志愿者助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乡镇)为依托,残疾人组织为纽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志愿为残疾人服务。
--坚持自愿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有效的形式,就近就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着眼于可持续发展,逐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长期、有效的服务。
二、组织与联络
县(市、区)残联负责志愿者助残的动员与组织;街道、乡镇残联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和社区(居民区)及村助残志愿者联络分站或助残志愿者联络员,负责本辖区内志愿者助残的具体实施与联络。
--进行需求与资源调查。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需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志愿者的分布、特长及可以提供服务的项目和时间;分别登记造册,建档立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