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残联教就字第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贯彻中央关于要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求,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
(一)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
(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四)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确保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国家确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的办法。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
(一)企业要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跨企业的劳务输出,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并负责职业介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