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贷款方式
残疾人服务社承贷承还的实行小额信贷扶持到户的贷款,承贷主体资信良好,确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过当地农业银行审查评估,可以实行信用放款。
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的贷款,一般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5、贷款使用
康复扶贫贷款只能用于扶持农村残疾人贫困户从事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主要以“小额信贷”(原则上70%左右)的方式直接扶持到残疾人贫困户。
小额信贷的具体做法,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其基本原则:一是资金直接到户,并为借户提供项目指导和生产服务;二是借户不用担保,用干部包扶约束和监督借户按时归还贷款;三是整贷零还连续放贷,一次投放分若干次还清;四是实行双线管理,由政府动员、组织和协调,残疾人服务社要做好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
6、贷款期限
康复扶贫贷款期限为5年,5年内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承贷主体滚动安排使用。
残疾人服务社承贷承还的贷款期限为5年,5年内滚动安排使用。贫困户贷款收回后,存入残疾人服务社在经办行的专用帐户,并由残疾人服务社确定新的扶持对象,经当地行审查后继续周转使用。
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的贷款,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承贷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使用期不足5年的收回再贷部分仍用于残疾人扶贫,由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服务社推荐项目,农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
7、贷款利率与贴息
中央每年新安排的5亿元康复扶贫贷款和1997年度以前已安排的5亿元康复扶贫贷款存量,执行贫困县办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4.05%),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农业银行对借款户按年利率2.88%计收利息,不随贷款利率的变化而变动,直到到期。
财政对康复扶贫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标准:康复扶贫贷款执行利率与向借户收取利率2.88%之差。贴息额由中央财政和接受此项贷款的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扶贫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时,财政部门按变动后的利率给予贴息。
农业银行按贷款实际发放到位之日起计息,实行按季度收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季度贴息。财政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贷款期限5年,贴息5年。
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由财政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农业银行审核上报的康复扶贫贷款的规模确定,并直接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省级财政贴息部分,由各省财政厅(局)根据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核报的康复扶贫贷款数确定,贴息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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