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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办法(1998年-2000年)

  为确保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正常开展,地方各级财政应给予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服务社安排扶贫工作经费。

  四、用好扶贫贷款

  1992年至1997年,中央已经投放了5亿元康复扶贫贷款,1998年至2000年,每年还将投入5亿元;地方也从各种渠道筹集了相当数量的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开发。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配合农业银行做好康复扶贫贷款的投放、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

  1、贷款计划

  (1)申请计划。 县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康复扶贫贷款申请计划,报县农业银行审查同意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农业银行分别逐级上报;经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农业银行省级分行汇总、协商、平衡后,分别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农业银行总行。

  (2)分配计划。中国农业银行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地方报送的申请计划,制定康复扶贫贷款分配计划,由中国农业银行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3)使用计划。县农业银行会同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康复扶贫贷款分配计划,编制康复扶贫贷款使用计划,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县残疾人服务社承贷的康复扶贫贷款数量与贷款使用计划,以及通过小额信贷方式扶持残疾人贫困户清单、生产经营项目和包扶人;二是承担残疾人扶贫开发任务的经济实体,及其贷款额度、扶贫任务、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计划。

  县残疾人服务社的康复扶贫贷款使用计划,经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报县农业银行审批并及时拨付资金。

  2、承贷主体

  从1998年起,每年新安排的和已投放收回再贷的康复扶贫贷款,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残疾人服务社及列入本县残疾人扶贫贷款使用计划的扶贫经济实体向当地农业银行承贷承还。

  3、贷款条件

  残疾人服务社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经办行设立基本帐户;向经办行报送贷款使用计划、扶持残疾人贫困户清单及生产经营项目;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贷款按期归还。

  扶贫经济实体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生产经营项目有市场、有效益,列入当地康复扶贫贷款使用计划,扶贫任务明确,扶持对象落实,措施具体,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10%,预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靠,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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