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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十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要特别加强新职工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不得让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加强工程进度管理
  (十六)细化建设目标。要根据项目总体建设目标,确定关键路线,控制关键节点,倒排工期,分解任务,制定周密可行的进度计划,明确各个时段的建设目标和任务。要严格按照计划控制工程进度,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充分考虑雨季、汛期等各种不利情况,提早制订相应的施工应急预案,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十七)强化施工管理。要多方抽调人员充实项目法人机构,合理调配设计、施工、监理力量,统筹协调参建各方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参建单位要合理安排优化资源配置,保证人员、设备、材料按照计划及时进场,满足建设要求。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和优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加快施工进度。要强化组织协调,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七、加强开工审批和验收管理
  (十八)严把开工审批关。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要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十九)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要按照工程建设进程,制订验收计划。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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