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落实质量责任制。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把原材料进口关,严把施工过程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坚决防止"豆腐渣"工程。要强化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都要确立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十一)强化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要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保证质量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支出全额编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支付范畴。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十二)加强质量检测。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积极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培训与考核工作,做好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申请和审批,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要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
(十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将脚手架、基坑支护、高边坡、洞室开挖、模板工程、爆破、起重吊装等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环节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