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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五)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要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保证评标工作达到要求的深度。要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加强围标串标治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六)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大对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力度,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
  三、切实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七)认真执行监理制度。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项目法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不得无故减少或者拖延支付。
  (八)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九)保证现场监理力量。项目法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开展监理工作,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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