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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作出的,而是属于上述的不能被接受的情况,则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文本不予接受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同时指出,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
上述修改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第二部分第八章修改的说明
按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上述规定限定了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方式。由于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第三款的修改文本给正常审查程序的进行带来障碍,因此现行指南中规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第三款的修改文本,审查员应当在发出的修改文本不予接受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修改并同时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视为在此指定期限内未对本通知书作出答复,根据
专利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将被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