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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08]2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厅(局):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五年内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加快现有《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的基础上,组织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这项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部署,各级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负责具体编制。《规划》以县为单元编制,以省为单位汇总,在审核、汇总省级规划基础上形成全国规划。现将《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提纲》印发给你们,并就规划编制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目标

  在全面摸清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自然经济条件、水资源和供水工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要求,提出到2013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规划目标,包括规划人口数和工程建设方案,以及确保工程建成后良性运行的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二、规划原则

  (一)优先解决规划内人口,统筹解决新增不安全人口。在总结和吸取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到2013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总体要求,全部解决2005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核定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同时,在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前提下,适当考虑确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新增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二)坚持工程建设、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与监测并重。在搞好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和人为破坏;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环境责任原则,加强源头治理。对集中式供水工程,要加强水质净化处理,强化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落实工程验收的卫生要求,完善水质检测与监测制度,确保水质达标、水量有保障;对分散式供水工程,要因地制宜地建立水质检测和监测巡检制度,及时掌握水质、水量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提倡集中式供水,合理确定工程方案。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的有机衔接,根据当地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变动的实际,城乡统筹,合理确定工程布局和规模,避免重复建设。人口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应打破村、镇、农场行政区域界限,尽可能发展适度规模的联片集中供水,有条件的地方提倡依托城镇自来水厂延伸供水管网,供水到户;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供水系统可暂先建到集中给水点。

  (四)建管并重,专业管理与用水户参与相结合。规模较大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工程开工前,要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管理机构,明确合理的水价和收费办法,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同时积极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确保供水工程发挥最佳效益。要加强前期工作,严格项目审查审批程序,严格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五)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原则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筹措计划。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加大投入的同时,要加强对社会投资的鼓励和引导,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受益农户在其负担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投劳投资责任。

  三、规划范围

  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对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的计划单列市,所在省要把其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单列,并纳入本省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已基本达标的地区,可不编制规划,但应报送现状情况。

  规划基准年为2009年,规划期为2010-2013年。

  四、规划人口

  以原定“十二五”期间规划解决人口为基准,即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调查核定的到2004年底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扣除已解决和预计2009年底前可安排投资解决的饮水不安全人口。对部分地区近年来确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新增的原核定范围外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经审核后可纳入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划解决的饮水不安全人口要细化到县、行政村,并详细说明饮水不安全类型和形成原因。

  对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确定,各地要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原则上由地方自行解决;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各地规划人口数据上报后,我们将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到县、村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不实情况,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复核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指标。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进行曝光。

  五、投资估算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实施和近年工程建设造价情况,并考虑防冻、抗震以及工程难度加大和未来几年的物价水平等因素,各地可参考2008年四季度新增中央预算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安排标准,结合典型工程进行投资估算,合理确定当地此次规划人均投资。我们将组织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投资补助比例平均为33%、60%、80%;对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中部6省243个县,相应提高其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到80%。在中央加大投入的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大省级投入力度,中西部地区不再要求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它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自有资金渠道解决。

  六、主要工作成果

  全国、省级、县级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告及有关专题研究报告。

  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要细化到县,县级规划细化到村、到工程,其中,包含农村学校、农(林)场饮水工程的,需注明学校、农(林)场数量和设计受益人数。对国有农(林)场饮水不安全人口,我们已商请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提供,并将与各地上报数据综合考虑。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指南》(发改农经[2007]1726号)。

  七、组织领导

  各地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的综合协调,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提出防病改水地区范围以及提供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要及时足额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明确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子,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的相关承担单位,集中力量,抓紧开展工作。

  八、时间要求

  2009年1月24日前,各地将省级规划和县级规划人口的附表报至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抄送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同时分别发电子邮件:gsc@mwr.gov.cn、ncys@mwr.gov.cn)。

  2009年2月20日前,三部委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复核。

  2009年3月20日前,确定各省(区、市)纳入规划人数。

  2009年4月15日前,各地将省级规划(规划文本及专家审查意见、相应电子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式3份)、水利部(一式6份)、卫生部(一式3份)。

  2009年5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国规划汇总编制工作。

  附: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提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提纲

  一、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一)农村供水基本情况
  1.自然、社会、经济和水资源概况
  简要说明制约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饮水安全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以及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2.农村人口饮水安全普及程度
  根据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分别说明到2008年底和预计到2009年底农村饮水安全人数及普及程度、集中式供水人口及其普及率。
  3.农村供水设施情况及供水能力
  (1)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说明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类型及水质、水处理情况及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水价及其水费收取方式、水质检验、经营管理方式,各类工程分布、数量和受益人口。
  (2)分散式供水基本情况。说明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源类型及水质、供水方式及可靠性,各类工程的数量、分布和受益人口,以及无供水设施仍直接取用河、湖、坑、塘、山溪、山泉水的人口及分布。
  (二)2005-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实施和2009年预计完成情况
  2005-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情况,已建各类工程的数量及受益人口,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和水质监测情况,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及其效果。
  2009年计划新建农村供水工程情况。
  (三)基本经验
  从水源保护、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管理、建后管理等方面说明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经验。
  (四)农村饮水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
  分别说明规划内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及原因和分布情况。
  1.饮用水水质超标
  (1)因自然条件引起的水质不达标
  (2)因人类活动污染造成的水质不达标
  (3)其它原因造成的水质不达标
  2.水源保证率、生活用水量及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
  (1)水源保证率低
  (2)生活用水量不足
  (3)用水方便程度低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目标任务
  提出到2013年解决现存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规划目标,包括解决各类饮水不安全问题及其人数、各类供水工程的数量、工程投资等,并提出相应管理和保障措施,确保工程如期发挥效益和良性运行。
  三、工程规划与分区布局
  (一)工程规划
  1.工程建设标准
  (1)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2)供水量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条件的要求,可参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确定。
  (3)用水方便程度,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供水到户。暂不具备供水到户条件的,可分步实施。
  (4)水源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其他地区不低于95%。
  2.工程建设条件
  重点说明当地的水资源状况及水源条件,以及地形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和交通运输条件。
  3.工程建设内容
  重点包括水源、工程类型、工程规模、水处理措施、消毒措施和供水方式等。
  (二)分区布局
  1.规划分区
  综合考虑行政区划、饮水安全问题类型及分布、经济条件、水资源条件、地形条件等合理进行分区。
  2.分区规划
  重点说明各分区的饮水安全主要问题、规划解决人数,工程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及各类供水工程的数量、解决人口数等。
  (三)建设规模
  说明规划拟建的各类供水工程数量、解决人口数、新增供水能力。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1.投资估算方法
  可采用典型工程人均综合投资估算法进行投资估算。
  2.投资估算编制依据
  (1)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投资估算的规定、指标和定额
  (2)近年来建成的类似工程决算投资和人均投资指标
  (3)主要原材料价格及人工单价
  3.典型工程投资估算
  采用典型工程人均综合投资估算法,根据规划分区及其建设内容,按照工程类型、工程规模、水源类型、水处理措施分别选择典型工程,根据典型工程的工程量,分别计算其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的投资估算值,汇总成典型工程的总投资(包括工程费、其他费、预备费)。按典型工程的总投资除以该工程解决的人口数,计算出此类工程的人均综合投资指标。比照近年来建成的类似工程决算投资和人均投资指标、物价指数,分析确定规划采用的人均综合投资指标。典型工程要有代表性。
  农村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人数单独统计,但与乡村人口不重复计算。解决此部分人口饮水安全工程投资可分两种类型测算,一是通过延伸供水管网解决,按增加的延伸管网等投资测算;二是必须通过新建水源、水厂和管网解决水,按新建工程投资测算。
  4.总投资估算
  根据分类工程的规划人数和人均综合投资指标,计算出各类工程的投资。将各类工程投资汇总,计算出该规划的总投资。
  (二)资金筹集
  按照中央、地方、群众共同负担原则,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三)农民自筹能力及对水费负担能力分析
  五、经济和环境影响评价
  (一)效益分析
  1.社会效益分析
  2.经济效益分析
  (二)国民经济评价
  (三)环境影响评价
  六、工程建后管理
  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社会化服务、水质监测、监督等方面说明如何抓好工程建后管理,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七、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从组织领导、水源保护、资金筹措、前期工作、技术培训、宣传、监督、明确责任等方面说明如何保障规划的实施。

  规划附表及附图
  省级规划附表及附图

  附表1:   省自然、社会、经济情况汇总表
  附表2:   省现有农村供水工程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表3:   省2005-2008年规划内已建农村供水工程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表4:   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汇总表
  附表5:   省2009年计划新建农村供水工程情况汇总表
  附表6:   省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汇总表(若无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可不填写此表)
  附表7:   省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表
  附表8:   省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投资估算表
  附表9:   省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资金筹措表
  附图:规划解决问题及人数分布示意图(略)

  县级规划附表(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县填写,省级汇总后上报电子文件)
  附表10:   县原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人口汇总表
  附表11:   县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汇总表

  附表1           
  省 自然、社会、经济情况汇总表

地市    名称县(市)  名称人口(万人)县城以下镇、乡、村个数(个)是否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是,选√)农民人均
  年纯收入(元)
总人口农村总人口建制镇数乡数行政村数自然村数
地市            
        
        
小计        
地市            
        
        
小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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