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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清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清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09]12号)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推进《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以下简称《资源志》)编纂工作,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畜禽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清理内容

  清理对象包括《中国畜禽品种志》出版后至《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前,国家或省级育种研究课题已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畜牧法实施前,国家或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审定、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一)在《中国畜禽品种志》出版后至《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前这段时间,国家或省级育种研究课题已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请有关单位提供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及照片、培育技术工作报告、鉴定过程及意见、目前群体规模及结构、推广应用情况等材料,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经各专业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讨论表决后,确定该品种、配套系是否收录到《资源志》。

  (二)对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审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请有关单位提供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及照片、培育技术工作报告(包括育种素材及来源、技术路线、培育过程、主要培育人员等)、目前群体规模及结构、推广应用情况等材料,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备案。需要跨省推广的,请有关单位依据《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的规定,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审定通过的,将收录到《资源志》。

  (三)对畜牧法实施前,由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审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和《中国畜禽品种志》收录的培育品种(名单见附件1,2),请有关单位提供目前该品种、配套系的群体规模及结构、选育提高、推广应用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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