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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6.开展重点康复训练

  (1)加强技术指导

  ①建立技术指导组:省、市、区、县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在成立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组时,要结合当地情况,吸纳热心为残疾人服务,在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康复工程、康复护理和特殊教育等方面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参加,配合工作任务做好康复训练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知识普及、实用技术推广、检查评估和提供基层服务等工作。

  ②确定技术指导中心:省、市、区、县均应选择当地在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方面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的机构,作为康复训练服务技术指导中心,对外挂牌,健全制度和岗位职责,在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领导下,配合技术指导组,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创造条件直接开展训练,成为当地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与服务的示范窗口。

  (2)规范康复训练工作

  ①按照训练流程实施训练:康复训练应遵循以下流程进行:确定康复训练对象→进行初次评估→制定训练计划→实施康复训练叫挂行中期评估→继续康复训练→进行末期评估与总结。

  ②确定训练对象:筛选诊断明确、有康复潜力和康复意愿、家庭成员配合的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作为训练对象,按计划和要求实施康复训练。

  ③规定训练时间:纳入国家康复训练重点工程任务的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时间规定为6个月,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时间规定为12个月(由初次评估日期至末次评估日期连续计算)。由于康复训练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训练计划结束后,仍应继续训练,以巩固训练效果,不断改善功能状况。

  ④建立训练档案:确定为国家康复训练重点工程任务的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均应分别建立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档案》、《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档案》、《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康复指导人员和基层康复员在康复训练全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及时认真填写“训练档案”中的相关内容,并妥善保管。在机构进行训练的,由所在机构保管;在家庭训练的,训练期间由康复人员保管,训练结束后由所在地残联保管。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认真组织使用训练档案,加强指导、培训和检查,收集意见,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⑤评估训练效果:为保证康复训练的有效性,根据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发的《肢体残疾康复训练评估标准》、《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评估标准》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评估标准》,由康复指导人员和基层康复员共同对训练对象的功能和能力逐项进行初次、中期和末期评估、计分。定期客观的评估可为制定和调整训练计划,选择适宜训练项目,不断提高训练质量提供保障。

  ⑥登记与统计:为掌握国家康复训练重点工程任务完成的情况,应对训练对象如实进行登记和统计。区、县残联负责将已完成训练计划任务的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填入“残疾人康复训练登记表”,无论在何处、何年训练,只能登记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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