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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1)康复服务人员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需要管理人员、康复指导人员、基层康复人员、志愿工作者、残疾人及其亲友密切配合。

  管理人员主要有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技术指导中心和康复训练服务机构负责人员等。各级残联在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发挥协调、管理和服务的作用。

  康复指导人员是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科学、有效进行的重要人力资源,主要有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组成员,承担训练服务任务机构的医务人员、教师以及经培训的相关部门业务人员。

  基层康复人员主要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和村卫生站的医务人员,学校教师,民政、教育、计生、妇联等系统的基层工作人员。

  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志愿工作者、残疾人及其亲友积极参与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对残疾儿童要特别强调父母的参与和配合。

  (2)康复服务方式 提供康复服务有许多途径,以下列举了一些方式,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综合康复服务。

  ①机构康复服务:指为福利院、敬老院、残疾儿童寄托所、康复机构等残疾人较集中单位的残疾人提供的服务方式。

  ②延伸服务:指医疗单位、康复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向周边地区残疾人提供的有计划的辐射服务,如家庭病床、包户服务等。

  ③残疾人工作者的经常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是残疾人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及时有效地提供直接服务或转介服务。

  ④融入其他部门的服务:指利用卫生、民政、教育、计生、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开展的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方式。

  ⑤利用社会公益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指通过“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碘缺乏病日”等活动提供的康复服务。

  ⑥组织人员不定期的上门服务:指组织小分队、指导小组深入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提供的灵活多样的康复服务。

  ⑦利用传媒提供的康复服务:指利用电视、广播、热线电话、杂志、报刊、墙报、宣传读物、音像制品等多种渠道,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

  (2)服务记录和服务评估

  认真做好服务记录是保障残疾人切实得到康复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提供康复服务的人员,每次服务后要填写日期、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落实情况和遇到的情况及解决办法,并在服务人员栏内签名。每年底应对康复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小结对残疾人全年得到康复服务的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残疾人对康复服务的满意程度等,并根据残疾人对康复服务的要求提出意见。评估工作在街道、乡镇残联指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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