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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复训练档案及使用说明(试行)》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复训练档案及使用说明(试行)》的通知
([2001]全康办字第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使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工作在“十五”期间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康办在广泛征求基层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康复训练档案和评估标准,并经全国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组审定,现将《康复训练档案及使用说明(试行)》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使用。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2001年12月29日

  康复训练档案的使用说明

  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是《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一项重点工程。为使康复训练工作科学、规范地开展,有效地改善残疾人功能状况,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在总结以往康复训练档案的基础上,结合新的训练任务和各地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档案》、《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并征询了全国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技术指导组有关专家和成员的意见。这套档案自康复对象的训练登记开始,涉及到功能评估、制定训练计划、记录训练情况、评估训练效果等各环节,现就康复训练档案的使用方法说明如下。

  一、康复训练档案的种类

  康复训练档案包括《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档案》、《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三种,每种训练档案都包括训练登记、训练评估、训练计划、训练记录、评估与总结和评估标准六部分。

  二、康复训练档案的使用说明

  (一)训练登记

  筛选诊断明确、有康复潜力、有康复意愿、家庭成员配合的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作为训练对象,纳入康复训练重点工程任务,由康复员填写“训练登记表”。

  (二)训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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