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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的通知


  3.对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实施规范化管理。

  4.对恢复期病人进行随访。

  第五条 精神卫生

  1.开展精神卫生咨询、宣传与教育。

  2.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

  3.配合开展康复期精神疾患的监护和社区康复。

  第六条 妇女保健

  1.围婚期保健:开展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开展婚后卫生指导与生育咨询。

  2.产前保健:了解孕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和生育状况;早孕初查并建册;开展孕妇及其家庭的保健指导。

  3.产后保健:开展产后家庭访视,提供产后恢复、产后避孕、家庭生活调整等方面的指导。

  4.更年期保健:提供有关生理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更年期妇女合理就医、饮食、锻炼和用药。

  5.配合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科疾病的筛查。

  第七条 儿童保健

  1.新生儿期保健:新生儿访视及护理指导;母乳喂养咨询及指导。

  2.婴幼儿期保健:早期教育;辅食添加及营养指导;生长发育评价。

  3.学龄前期保健:心理发育指导及咨询;生长发育监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指导。

  4.学龄期保健:与家长配合开展性启蒙教育和性心理咨询等。

  5.儿童各期常见病、多发病及意外伤害的预防指导。

  第八条 老年保健

  1.了解社区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

  2.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

  3.指导意外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

  第九条 社区医疗

  1.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

  2.疑难病症的转诊。

  3.急危重症的现场紧急救护及转诊。

  4.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第十条 社区康复

  1.了解社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和医疗康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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