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配合城市社区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经征求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意见,我部研究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1年1O月29日
附件: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
第一条 社区卫生诊断
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了解社区居民健康状况,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
第二条 健康教育
1.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明确社区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及适宜方式。
2.开展面向群众和个人的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配合开展免疫接种、预防性病艾滋病、无偿献血、生殖健康、禁毒及控烟等宣传、教育。
第三条 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及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
2.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制度,并协助开展漏报调查。
3.配合有关部门对传染源予以隔离以及对疫源地进行消毒。
4.指导恢复期病人定期复查并随访。
5.开展计划免疫等免疫接种工作。
第四条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1.开展健康指导、行为干预。
2.开展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