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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六)监督考核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指导下级气象主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八)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气象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

  (二)气象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气象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气象部门招标采购信息;

  (八)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审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中国气象局网站、各级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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