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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气象部门政府信息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政府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是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五)组织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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