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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一些企业反映,由于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仍有部分旧版标识包装材料没有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前用完。为节约资源、减少浪费,经总局研究决定,旧版标识包装材料可以继续延长使用,但必须保证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现就执行中有关标识问题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旧版标识包装材料须符合规定要求。企业应采用加贴、补充等措施完善旧版标识中有关添加剂、食品产地等标识内容,使全部标识内容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前,企业应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承诺新版标识包装材料执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时限,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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