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准确掌握耕地现状以及变化状况,科学评价耕地保有量及生产潜力,经研究,决定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调查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调整地类含义
可调整地类指按照《
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精神,1999年以后除生态退耕以外,因农业结构调整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耕地改为未成林地、苗圃)、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和可调整坑塘水面。
二、调查方法和要求
没有开展或正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地区,应按照可调整地类含义,参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在外业调查时,实地调查耕作层破坏情况。对符合可调整地类条件的,在外业调查表中记录,并标注在外业调查底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