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
为巩固和加强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当前在养水产品用药状况,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成效,我部于2007年11月2日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检的通知》[农办渔(2007)83号],对29个省(区、市)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科学性、公正性、随机性,本次监督抽查采取质检机构异地抽检形式(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除外);因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所需设备和技术条件均高于其他药物的检测,仍采用集中检测方式。本次承担抽检任务的质检中心均已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所得检测结果可以做为执法依据。
二、本次抽检所需经费由两部分组成:年初已承担我部监控任务的质检中心,按原定部署10%经费用于本次监督抽查;其余检测经费和新增加的省级中心检测经费由我部另行补助。质检中心应根据抽检品种市场价格,按照每个样品200-300元的标准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支付抽样经费,再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受检基地(户)。
三、抽样时应等量抽取3份,一份用于质检中心检测,一份用于质检中心备样,另一份用于受检基地(户)备样。受检基地(户)认为不需要留备样时,可以抽检两个样品,但必须签订不留样声明,复检时使用质检中心留取的备样。
四、出现阳性样品,质检机构应进行二次确证。如个别质检中心检测指标尚未按照文件规定的检测方法通过计量认证,发现阳性样品后,质检中心应当将阳性样品备样送临近有检测参数资质的部级质检中心进行复检,并由原质检中心填写《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给受检基地(户)。
五、受检基地(户)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农业部提出书面申请。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农业部收到复检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将指定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六、质检中心完成检测,应认真填写《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测报告寄送至被抽检单位。同时,将检测结果汇总表、检测工作总结报受检地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我局市场与加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