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关于印发《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基本设置推荐规范》、《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助听器验配机构基本设置推荐规范》、《助听器验配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关于印发《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基本设置推荐规范》、《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助听器验配机构基本设置推荐规范》、《助听器验配工作指南》的通知
(聋康协办发〔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聋儿康复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加强聋儿康复机构及从业人员规范化建设,提高聋儿康复质量,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在组织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委员会有关专家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各级聋儿康复机构管理及从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文件,现予以公布并在残联所属机构先予试行,以期在行业发展中起到示范作用,为规范全行业管理奠定基础。

  望各省遵照《办法》(试行)及《规范》(试行)认真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为确保听力障碍者(以下简称听障者)获得科学、有效的康复,听力语言康复教师须具备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听力语言康复、言语矫治等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通过专业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
  第一条 为提高听障者的康复质量,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力语言康复教师系指所有对听障者进行康复教育的人员。
  第三条 凡申请从事听障者康复教育的人员必须获得听力语言康复教师资格证书,并通过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 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颁发《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由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委员会监制。
  第六条 获得《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注册。
  第七条 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注册机关为其执业者所在地地市级(设区的市)以上残联主管部门。
  第八条 首次申请执业注册者须填写《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听力语言康复教师资格证书》;
  (二)《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健康检查证明;
  (五)执业注册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应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一条 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听力语言康复工作。
  第十二条 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有义务承担本辖区居民耳聋预防、听力保健、言语矫治、康复咨询和康复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听力语言康复教师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康复教育专业规范。
  第十四条 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者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及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会同省级残联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听力语言康复教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听力语言康复教育工作,须依本办法通过执业考试,取得《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

  附件2:
《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基本设置推荐规范》(试行)

  聋儿康复机构的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能应遵循康复教育规律,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行性。为规范基层聋儿康复机构(指省级以下聋儿康复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一、机构基本条件
  (一)人员配备
  1、人员设置
  根据规模须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康复教师、保育员及兼职或专职的儿童保健医生。有能力开设助听器验配的机构,可配备助听器验配人员。
  听力语言康复教师与保育员的配备应满足康复教育中个别化教学的需求;日托100名以下,寄宿50名以下可设兼职儿童保健医生1名,日托超过100名,寄宿超过50名须设专职儿童保健医生1名。
  2、人员要求
  (1)康复机构从业者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残疾人的相关政策,本着“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宗旨,为听障儿童服务。
  (2)康复机构从业人员须经过当地卫生部门体格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机构工作。
  (3)康复机构负责人应根据本机构特点开展科学的康复训练和教育,负责机构内人、财、物的合理支配;康复机构负责人须获得《听力语言康复教师资格证书》和《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从事听力障碍儿童(简称听障儿童)康复教育3年以上,或从事幼儿教育工作5年以上。
  (4)康复教师负责对听障儿童实施科学的康复教育,百分之八十以上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幼儿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并取得《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
  (5)保育员负责听障儿童生活护理和卫生保健工作,并在工作中贯彻保教结合方针。保育员百分之六十以上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百分之八十以上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6)儿童保健医生(护士)负责康复机构在训听障儿童的身体健康、营养保健工作,制订并落实听障儿童卫生保健制度。儿童保健医生(护士)应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