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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关于印发《聋儿早期康复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三)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集体行动和过渡环节,减少和消除消极等待现象。
  (四)建立良好的常规,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行为,逐步引导聋儿学习自我管理。

  十、教师应成为聋儿学习活动的观察者、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一)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聋儿交往。耐心倾听,努力理解聋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探索与表达,并在与之交往的全部过程中,注意悉心观察聋儿个体的行为变化和发展。
  (二)善于发现聋儿感兴趣的事物、游戏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时机,积极引导。
  (三)关注聋儿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反应,敏感地察觉他们的需要,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应答,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生互动。
  (四)尊重聋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努力使每一个聋儿都能获得满足和成功。
  (五)关注聋儿的特殊需要,包括各种发展潜能和不同发展障碍,与家庭密切配合,共同促进聋儿康复、成长。

  十一、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的教育要与不同年龄段、不同安置形式的教育相互衔接,有效而持续地促进聋儿康复效果的稳定和聋儿个体的将来的发展。

第四部分 康复教育评价

  一、康复教育评价是康复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康复教育的适宜性、有效性,调整和改进工作,促进每个聋儿康复与发展,提高康复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
  二、管理人员、助听器验配人员、教师、聋儿及其家长均是康复机构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评价过程是各方共同参与、相互支持与合作的过程。
  三、评价的过程是康复教育工作者运用专业知识审视康复教育实践,发现、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其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
  四、康复教育工作评价实行业务主管统一组织,专人负责,与教师自评相结合,专家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其他教师和家长等参与评价的制度。
  五、评价应自然地伴随着整个康复教育过程进行。综合采用测量、观察、谈话、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
  六、聋儿的行为表现和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的评价意义,教师应视之为重要的评价信息和改进工作的依据。
  七、康复教育工作评价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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