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7〕78号 2007年1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做好2007年度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工作,现将申报单位考核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
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条件择优确定并推荐给农业部的申报单位。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申报单位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合格条件
考核验收采取一票否决和计分相结合的方法。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农业部对考核验收“合格”的申报单位授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并列入重点项目支持后备单位。
四、考核验收材料的报送
考核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将考核验收表(见附表)汇总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渔业局。
联系电话:010-64192976
示范场附件
附件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表
申报单位全称:
考核体系
| 具体考核项目
| 评分
标准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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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养殖条件
| (一)申领养殖证
| 1.所在县(区)已经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且该申报单位在可养殖的规划范围内。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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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向该申报单位核发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全部养殖户持有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一票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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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单位主体资格
| 3.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 一票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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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硬件设施
| 4.场区内环境整洁。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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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养殖规模:池塘养殖的申报单位的养殖面积在200亩以上(查验养殖证登记数据),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
| 一票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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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养殖设施:养殖池塘、养殖池、网箱等养殖设施能定期改造维修,现状良好,无明显陈旧老化问题。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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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养殖设备:养殖场内日常生产用的投饵、增氧、水质检测等基本养殖设备完备,且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 ≤6分
| |
8.水处理设备: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进排水系统分开。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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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废水处理设备:具有养殖废水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
|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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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管理水平
| (一)养殖投入品管理
| 10.养殖用水: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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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苗种使用:养殖使用的苗种来源于合法的苗种生产企业(查验进货票据)。
| 一票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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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饲料使用:能使用合法厂家的合格的保质期内的配合饲料。需投喂动物源饲料的,其配合饲料使用率在40%以上,不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
|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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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渔药使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
| 一票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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