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1.4. 5《劳务表》(表四)
一、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提供或接收劳务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以及相关费用类科目填报。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劳务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境外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境外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2.“总劳务交易”中第1项“劳务收入”金额为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与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数据之和。该项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一列。
3.“总劳务交易”中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金额为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与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之和。
4.“总劳务交易”中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四列。
5.“总劳务交易”中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金额为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与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之和。
6.“总劳务交易”中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七列。
7.“总劳务交易”中第8项“劳务支出”金额为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与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数据之和。该项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一列。
8.“总劳务交易”中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金额为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与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之和。
9.“总劳务交易”中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四列。
10.“总劳务交易”中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金额为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与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之和。
11.“总劳务交易”中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七列。
12.“二、占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第1项)”*10%(允许0.50元误差);“三、占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支出(第8项)”*10%(允许0.50元误差);
13.“定价方法”如填报“6.其他方法”,必须在本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5项
2.第2项=第3+4项
3.第5项=第6+7项
4.第8项=第9+12项
5.第9项=第10+11项
6.第12项=第13+14项
(二)表间关系
1.第1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1列(交易总金额)
2.第4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
3.第7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4.第8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1列(交易总金额)
5.第11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
6.第14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三)特殊操作要求
1.境外关联方名称应从本企业的《关联关系表(表一)》中自动带出(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填报行次随内容自动增减(设置行数增加删除按钮);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2.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次行随内容自动增减(设置行数增加删除按钮);其相应的“定价方法”列不填。
3.“国家(地区)” 录入应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如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国家地区的编码名称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4.“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单项选择),分1.可比非受控
价格法、2.再销售
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和6.其他方法,系统需要提供对该方法分类的维护功能,并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四)输出信息
1.生成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四(《劳务表》)信息;
2.生成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二第3行第1列、第4列和第7列信息。
3.生成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二第4行第1列、第4列和第7列信息。
五、表证单书(详见下表)
劳务表(表四)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总劳务交易
|
劳务收入
| 金 额
| 劳务支出
| 金 额
|
劳务收入1=2+5
| | 劳务支出8=9+12
| |
其
中
| 境外劳务收入2=3+4
| | 其
中
| 境外劳务支出9=10+11
| |
其
中
| 非关联劳务收入3
| | 其
中
| 非关联劳务支出10
| |
关联劳务收入4
| | 关联劳务支出11
| |
境内劳务收入5=6+7
| | 境内劳务支出12=13+14
| |
其
中
| 非关联劳务收入6
| | 其
中
| 非关联劳务支出13
| |
关联劳务收入7
| | 关联劳务支出14
| |
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
境外关联方名称
| 国家(地区)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 国家(地区)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
境外关联方名称
| 国家(地区)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 国家(地区)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1.4.6《无形资产表》(表五)
一、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本表。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此表。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无形资产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金额为本表第2+3+4+5列。
2.第2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3.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4.第4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5.第5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6.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金额为本表第7+8+9+10列。
7.第7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8.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9.第9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0.第10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1.第1行“土地使用权”:填报受让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2.第2行“专利权”:填报受让专利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专利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3.第3行“非专利技术”:填报受让非专利技术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非专利技术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4.第4行“商标权”:填报受让商标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商标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5.第5行“著作权”:填报受让著作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著作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6.第6行“其他”:填报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在“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7.第7行为“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6行“其他”行的补充)。
18.第8行“合计”:金额为本表第1+2+3+4+5+6行。
19.第9行“专利权”:填报购买专利权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专利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0.第10行“非专利技术”:填报购买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1.第11行“商标权”:填报购买商标权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商标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2.第12行“著作权”:填报购买著作权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著作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3.第13行“其他”:填报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4.第14行为“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13行“其他”的补充)
25.第15行“合计”:金额为本表第9+10+11+12+13行。
26.第16行“总计”:金额为本表第8+15行。该行第1列数额填入(表二)第5行第1列,该行第2列数额填入(表二)第5行第4列,该行第4列数额填入(表二)第5行第7列;该行第6列数额填入(表二)第6行第1列,该行第7列数额填入(表二)第6行第4列,该行第9列数额填入(表二)第6行第7列。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列=第2+3+4+5列
2.第6列=第7+8+9+10列
3.第8行=第1+2+3+4+5+6行
4.第15行=第9+10+11+12+13行
5.第16行=第8+15行
(二)表间关系
1. 第16行第1列=(表二)第5行第1列
2. 第16行第2列=(表二)第5行第4列
3. 第16行第4列=(表二)第5行第7列
4. 第16行第6列=(表二)第6行第1列
5. 第16行第7列=(表二)第6行第4列
6. 第16行第9列=(表二)第6行第7列
(三)输出信息
1.生成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五《无形资产表》信息。
2.生成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第5行第1列、第4列和第7列以及第6行第1列、第4列和第7列信息。
五、表证单书(详见下表)
无形资产表(表五)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 受 让
| 出 让
|
总交易
金额
| 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
| 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
| 总交易金额
| 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
| 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关联交易金额
| 非关联交易金额
|
1=2+3+4+5
| 2
| 3
| 4
| 5
| 6=7+8+9+10
| 7
| 8
| 9
| 10
|
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
| | | | | | | | | | |
专利权
| | | | | | | | | | |
非专利技术
| | | | | | | | | | |
商标权
| | | | | | | | | | |
著作权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所有权
| 专利权
| | | | | | | | | | |
非专利技术
| | | | | | | | | | |
商标权
| | | | | | | | | | |
著作权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