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志愿者组织中注册的税务干部;
3.税务机关招募的从事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人员。
(三)志愿者招募与注册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根据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及时发布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经常性招募和应急性招募,并逐步建立完善注册管理系统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税收志愿者服务内容
(一)集中或经常性税收宣传;
(二)办税服务厅内的一般性服务工作;
(三)参加社会其他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
以上(一)(二)项内容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五、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原则
(一)个人自愿原则
从社会招募的税收志愿者和从事志愿服务的税务工作人员,均应坚持自愿参与。一般应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本人岗责工作范围内的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税务机关予以鼓励、引导,实施必要的管理。
(二)无偿服务原则
税务机关组织税收志愿服务活动,除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外,均不计付报酬,不接受与志愿服务无关的附加条件。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可对从事税收志愿服务时间长的出具书面证明,对工作突出的同志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鼓励。
(三)严格管理原则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管理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从事除第四条规定内容外的其他税收工作。
税务人员可以个人自愿参加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以外的志愿服务活动,应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与主办单位的要求,但不代表税务机关。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志愿服务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人们自觉为他人和社会服务、共同建设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新形势下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在税务系统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征纳关系,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主要内容的志愿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反映了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要求,是志愿服务活动的核心,也是推动志愿服务活动长期深入开展的内在动力和有力支撑。税务系统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重点在促进办税窗口建设,促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完善纳税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领导干部要树立税收志愿理念,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税收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要发挥包括总局网站、中国税务杂志、中国税务报等在内的大众传媒作用,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税收志愿服务知识,宣传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和税收志愿者的感人事迹,引导人们尊重志愿者和志愿者的劳动,营造有利于志愿服务的浓厚舆论氛围。
(三)注重实践,锻炼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