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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国税函〔200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现就税务系统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税收工作主题,扎实稳步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税务系统志愿服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增强税务干部社会服务意识,促进培育税务机关良好的文明风尚,提高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做好税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
  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税务总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稳步推进,逐步推广,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经常化。要加强与地方各级志愿服务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职工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志愿者行动、巾帼和家庭志愿服务活动、科普志愿服务活动、扶残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人道救助志愿服务活动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包括税收志愿服务在内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教育感召群众、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税收志愿者服务队伍构成及条件
  (一)志愿者基本条件
  1.乐于奉献,能够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参与公益活动;
  2.身体健康,热心税收事业,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3.从社会招募的税收志愿者应具备相应的税法知识;
  4.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社会公德意识。
  (二)以下人员可作为税收志愿者
  1.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税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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