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08]57号)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切实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我部决定于今年9月至11月组织开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行动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统一领导,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渔办”)协助组织,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支持,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和非法作业的规律、特点,具体组织实施。部渔政指挥中心将会同长渔办适时检查各地执行情况,并择机组织力量对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检查和突击检查。
二、专项行动任务
(一)查处电炸毒鱼、迷魂阵及其他非法捕捞作业;
(二)查处违法制造和销售电捕鱼具行为;
(三)查处违规越界捕捞、无证捕捞,取缔“三无”渔船。
三、专项行动的水域范围
长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洞庭湖、鄱阳湖、省(市)际间交界水域和非法捕捞现象严重的其他水域,重点是违法现象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渔区以及交界水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长江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业生态保护的高度,深刻认识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性,从巩固长江禁渔成果和维护守法渔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渔业常规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认真组织好本地的专项行动。
(二)强化舆论宣传,健全举报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积极宣传、报道专项行动情况,对非法行为予以曝光,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传单等形式,宣传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渔民守法意识。公布渔民群众举报热线,准确掌握动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