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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填报水产养殖单位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填报水产养殖单位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渔[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为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科学性,我部决定从2009年起,试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公开发布制度。具体操作方式为:每次监督抽查前由我部渔业局按照随机原则从水产养殖单位信息数据库中确定拟抽检单位名单,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可;检测结果经复检无异议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合格”、“不合格”和“拒绝抽检”的单位及其产品名单,并转发各部级定点水产品批发市场。

  请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对你省(区、市)的水产养殖单位有关资料进行登记填报,于今年12月底前报我部渔业局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方式: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 郭云峰,电话:(010)59192927,59192995(传真),电子信箱:Fishmarkett@agri.gov.cn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马 兵,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电子信箱:Skybbb@vip.sina.com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养殖场名录
附件         
**省(区、市)水产养殖单位名录 
           
序号养殖场名称养殖证编号养殖场类型地 址养殖面积(亩)主养品种养殖方式 养殖场负责人联系人联络电话
1          
2          
          
           
填表说明: 
1.养殖场名称须填写全称,地址要填写到乡镇以下,联系人、联系电话须真实有效。 
2.养殖场类型指:(1)获认证养殖基地 A.无公害产品;B.无公害产地;C.绿色食品;D.有机食品;E.其他认证;(2)健康养殖示范场;(3)标准化养殖示范场;(4)出口原料备案场;(5)小型普通养殖场:A.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B.其他
例如养殖场是获得无公害产品证书的企业,则填写(1)A,如果是获得绿色产品的企业,则填写(1)C;如养殖场是兼获认证产品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场,则填写(1)、(2)、(4)。
3.养殖方式包括:(1)池塘养殖;(2)工厂化养殖;(3)网箱养殖;(4)围栏养殖;(5)大水面养殖(围栏、网箱除外);(6)筏式吊养;(7)底播;(8)滩涂养殖;(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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