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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

  13、康复知识普及:社区康复员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14、康复服务:社区康复员针对各类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康复资源,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心理疏导、工疗、娱疗、看护、托养以及功能训练指导等康复服务。
  15、转介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内难以诊断治疗的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社区康复员负责向社区内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家庭进行转介。

  四、人员培训
  16、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制度,评估培训效果,实行社区康复员持证上岗。
  17、基层康复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承担。培训内容包括: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康复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原则、工作内容、管理方法、工作流程、残疾与康复基本知识等,培训不少于3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8、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由区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分别承担。培训内容包括:康复需求调查、残疾评定、训练计划的制定、实用康复训练技术、训练效果评估及训练器具应用等,培训不少于6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质量控制
  19、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社区康复站建站率达到80%,社区康复员配备率达到80%,康复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5%。
  20、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60%。
  21、残疾人康复需求档案和服务建档率达到90%。
  22、残疾人及其亲友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

  附件2: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申报表

申请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申报区基本情况

 

 

 

 

申报依据

 

 

 

区政府意见

 

  

公章

2005年  月  日

市政府意见

 

 

 

公章

2005年  月  日

省级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公章

                  200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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