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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启动工作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


  我们各级民政部门也深刻领会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要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学习和借鉴其他示范区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提高认识,明确职责,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努力完成好这项任务。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工作安排

  200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提出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将“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措施。2004年6月,召开了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会议,强调了以残疾人为本,从残疾人实际需求出发,加强社区康复工作。2005年1月,中国残联、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将社区康复融入国家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服务之中。

  为适应“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的新形势,科学规范地推进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现2010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阶段目标。中国残联、卫生部、民政部决定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以下简称培育活动),现将培育活动安排如下:

  一、任务目标
  2006年至2008年,在全国培育60个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实现以下目标:
  1、探索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资源整合、协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的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
  2、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主题作用,建立并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区康复服务网络。
  3、使示范区成为各地推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工作的典型。

  二、申报范围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区培育活动主要以市辖区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少数县级市也可以参加。

  三、申报条件
  申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区的市辖区(或县级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府重视,组织制定专门工作计划,积极参与和推动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
  2、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基础较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3、区、县(市)及周边地区有可利用的各类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机构和专业人员;街道(乡镇)、社区(村)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康复工作,并设有固定的康复活动场所,能够基本达到《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4、优先考虑“十五”社区康复典型区、县(市)。

  四、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申报名额分配表》,在全省范围内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市辖区(或县级市),由市辖区(或县级市)填写《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申报表》,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后,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

  五、检查验收
  申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市辖区(或县级市),要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进行年度自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对所辖区域内的市辖区(或县级市)进行分阶段检查并提出验收申请。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提交的验收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于2006年、2007年、2008年第四季度组织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市辖区(或县级市),中国残联、卫生部、民政部将授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荣誉称号。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对申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市辖区(或县级市)以及拟授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市辖区(或县级市),均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1、提高对培育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培育活动的认识,把培育活动作为为“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开局奠定良好基础,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重要保障措施,认真规划、精心组织。
  2、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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