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否则视为无效协议。
第二十五条 交流协议,须经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到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12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四章 参加比赛
第二十八条 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比赛。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触犯
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六章 裁决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提交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四条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须在收到申诉或举报60天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原《
残疾人运动员登记注册条例》同时作废。
附件2:
全国残疾人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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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名称: │ 运动员近期 │
├────────────────────────────────────┤ 二寸彩色 │
│乙方(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姓名及基本情况: │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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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动员 │ 身份证号 │ │ │
│ ├───────┬─────┴─────┬───────┼──────┤
│ │ 姓 名 │ │ 性 别 │ │
│ ├───────┼───────────┼───────┼──────┤
│ │ 出生日期 │ │ 残疾类别 │ │
│ ├───────┼───────────┼───────┼──────┤
│ │ 运动项目 │ │ 联系电话 │ │
│ ├───────┼───────────┴───────┴──────┤
│ │ 家庭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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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运动员│ 姓 名 │ │ 性 别 │ │
│ 法定监护人 ├───────┼───────────┼───────┼──────┤
│ │ 所在单位 │ │ 与运动员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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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一、协议的起止日期: │
│ │1.协议期限__________年。 │
│议 │2.具体时间:从___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___ 年__ 月__ 日止。 │
│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
│内 │ │
│ │ │
│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