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的注册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十六条 注册证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注册证有效期为两年,从注册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到第二年12月31日止(注册年度为2年)。新的注册年度,注册单位应持旧注册证,按照每年印发的各项目竞赛规程中规定的时间,为运动员办理新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运动员注册费用按每人30元交纳,待注册名单核准后,按单位统一收取,并核发注册证。
第十九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该运动员注册项目的全国性比赛,或经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审核的省(区、市)级单位参加的区域性比赛以及经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授权参加的国际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注册协议,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
2至4年(含4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5至8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应与其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该期限内不具备运动员资格。
第二十条 运动员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与原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新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仍只能由原注册单位按规定优先进行注册。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第三章 交流
第二十三条 交流协议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协议三方具体名称(甲方、乙方、丙方);
(二) 交流的起止时间;
(三) 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 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或印章。
(五) 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公章。
(七) 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 签署协议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