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合法、有序、自愿、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对全国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残疾人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 原则上,运动员应以户籍所在地为注册单位,代表该单位参赛。
第八条 非户籍所在单位发现,并出资培养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由注册方提供相关证明及与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允许在非户籍所在单位注册,并代表该单位参加比赛。
第九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的运动员,如因工作调动、上学、婚姻等原因,迁移到新注册单位,新注册单位在比赛前为该运动员出资培训、安排教练、提供训练场地、生活补贴连续满12个月的,原注册单位须同意签署交流协议书,协议中可要求新注册单位补偿一定的运动员训练费用。
第十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注册,以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定的协议书为依据,一名运动员不能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同时注册。
第十一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8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二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 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 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或印章;
(五) 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 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 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 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6个月内给运动员注册。逾期不注册,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原代表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必须按照每年印发的各项目竞赛规程中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须出示与运动员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书、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登记表(加盖公章)及一张二寸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