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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关于实施《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关于实施《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月16日 残体字[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体育协会:

  为适应新时期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规范化管理,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印发的原《残疾人运动员登记注册条例》(中残体字[2002]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2006/2007年度执行"办法"的说明

  1、凡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过各项目国际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和全国单项锦标赛第一名的运动员(参加全国单项锦标赛乙组比赛的运动员除外),只能在原注册单位注册,在新注册年度按"办法"规定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
  2、在2004/2005年度代表所注册单位参加过全国单项锦标赛的其他运动员,在2006/2007年度原注册单位对该运动员有优先注册权,优先注册权的期限为自"办法"公布起的6个月之内,在此期间运动员只能与原注册单位按"办法"规定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
  3、在2004/2005年度注册但未参加全国单项锦标赛的运动员以及未在2004/2005年度注册的运动员,视为新运动员,按"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

  三、协议书的使用

  在"办法"公布后,注册单位与运动员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或交流协议书,必须使用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制定印发的协议书,未使用规定协议书的,视为无效协议,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单位如需下载有关文件内容,请登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网址:www.cdpf.org.cn 。

  附件:1、《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2、全国残疾人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3、全国残疾人运动员交流协议

  附件1:
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残疾人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运动员队伍管理,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残疾人比赛的残疾人运动员以及田径项目的引导员、自行车项目的领骑员、盲人足球项目的守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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