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动态通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动态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精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决定,建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动态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国土地调查办实行专人包片负责制(具体分工见附件1),强化上下沟通联系,全面掌握各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进度和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土地调查办要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本省(区、市)每一个县(市)调查工作进度。要明确专职联系人,按照《关于定期上报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27号)要求,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报送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度和相关信息。省级土地调查办负责人要严格审核上报的数据信息,对上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全国土地调查办及时汇总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度信息,根据汇总结果和包片负责人掌握的情况,定期向全国通报各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度,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送相关情况。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度较慢的省(区、市)经通报后,整改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和落实每个县(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工作计划,明确完成时间,加快推进调查工作。要按照已确定的每个县(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计划表,加强实地检查和督促,对计划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预案。对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展顺利和工作滞后的县(市),适时向全省(区、市)通报。对未按时间计划完成调查的县(市),要分析原因并提出应对的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请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完成计划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