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
《清算办法》)已经国务院516号令《关于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废止。为了明确
《清算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注销的法律适用原则,规范解散审批及注销登记程序,完善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机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和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律适用原则。根据《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所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解散、清算、注销应当适用《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的公司还应适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
九十五条,中外合作的公司还应适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还应适用《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二、
七十三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