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同意华南农业大学农业部养禽与禽病防治重点开放实验室BSL-3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的函
(农医函[2009]4号)
华南农业大学:
你校农业部养禽与禽病防治重点开放实验室BSL-3实验室《关于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活动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实验室已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实验的能力和生物安全条件。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实验。实验活动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请你们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实验室生物感染控制,并分别于2009年6月、2009年10月和2010年2月底前将实验活动工作情况报我部兽医局。如在实验活动中检测出H5和H7亚型禽流感病毒,应当按照《
动物防疫法》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并及时向送样单位(或个人)通报,检测结果快报至我部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