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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外汇局: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是政府转变监管方式、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措施,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信息,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工作平台。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应对当前面临的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衰退,现就做好2009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立足本职,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的参检率,高质量完成联合年检工作。

  二、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

  三、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和现有网络资源,有序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有条件的参检部门可利用网上年检平台完成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

  四、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的地区,应及时上报试点工作计划和资金支持方案,在确保资金支持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五、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依法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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