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湖北省宜昌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湖北省宜昌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爱卫发〔2008〕15号)


湖北省爱卫会:

  根据你会推荐,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爱卫办先后组织专家对宜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暗访调研、技术评估、考核鉴定和社会公示。

  多年来,宜昌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改善民生、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为目标,按照“注重基础、强化整治、立足长效、全面提高”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了卫生防病工作,增强了群众文明卫生意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宜昌市为“国家卫生城市”。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