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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2008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全国爱卫会关于2008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全爱卫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爱卫办于2008年下半年对2004年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了复审,对2007年复审暂缓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进行了复核,对部分国家卫生城市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复审情况

  2008年上半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组织对其所辖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了复查,认为其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均符合条件,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结果报全国爱卫办,申请予以重新确认。 2008年下半年,全国爱卫办陆续派出暗访组,对福建省泉州市和天津市塘沽区、大港区等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了复审;对辽宁省大连市老虎屯镇等16个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了抽查复审;对2007年暂缓命名的吉林省四平市、湖南省岳阳市进行了复核;对江苏省南京市、镇江市、河南省新郑市和上海市闵行区等4个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了抽查。检查重点内容是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巩固与发展情况,特别是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镇辖农村等部位以及“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情况。

  结果表明,大多数城市(区)、镇(县城)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工作力度不减,在巩固和提高创卫成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应有的典型示范作用。但有少数城市(区)、县城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对巩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滑坡明显,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五小”行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薄弱,群众意见大,与《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和《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复审结果

  根据明查暗访结果,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

  (一)重新确认吉林省四平市、湖南省岳阳市为“国家卫生城市”,重新确认天津市塘沽区、大港区为“国家卫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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