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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号――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补充规定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第1158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贯彻实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946号公告精神,现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第946号公告关于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对阿维菌素等47个农药品种的单制剂产品部分有效成分含量做出规定(见附件1)。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和已批准登记的相关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与附件1规定不符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新增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与附件1规定不符的,按照第946号公告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审批。

  二、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新增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按照第946号公告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审批。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批准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剂登记。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和已批准登记的草甘膦水剂,其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一)、(三)、(四)项的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逾期不再保留其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四、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而尚未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在申请登记时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

  (二)已批准临时登记的农药产品,在申请正式登记时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已批准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在申请续展登记时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

  (三)生产企业在农药登记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后,相应的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可在申请换证或更名的时候申请变更。

  (四)生产企业在进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2.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标准编制说明;

  3.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4.变更后的农药产品标签样张。农药产品毒性级别按照已批准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毒性级别标注。如需变更农药产品毒性级别,生产企业应当重新提交毒理学资料;

  5.需调整农药产品登记使用剂量的,应当提供相关试验资料。

  五、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需要变更。新增登记农药产品和已批准登记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新增登记农药产品和已批准登记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按照第946号公告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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