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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
 (1994年6月1日)


                 前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管理,维持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制定本标准的依据是:(一)《广告管理条例》;(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三)广告管理各单项规章;(四)国家涉及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五)国际上通行的广告宣传准则。
  第三条 本标准为广告发布前审查的基本标准。凡违反国家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第一章 通则

  第四条 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健康、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五条 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并能使公众清晰辩明广告客户。
  第六条 下列广告,不得发布:
  (一)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和尊严的;
  (二)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
  (三)宣传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服务的;
  (四)使用中国国旗、国徽标志及国歌音响的;
  (五)欺诈、虚假的;
  (六)有淫秽、迷信、恐怖、荒诞、丑恶内容及其他有悖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道德标准的;
  (七)污辱、诽谤或贬低他人的;
  (八)有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
  (九)不利于社会安定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十)不利于环境保护的;
  (十一)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禁止出现的;
  (十二)违反国际惯例和道德准则的;
  (十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广告中宣传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构成、生产方法、价格、用途、质量、产地、担保必须准确,不得使公众产生误解。
  第八条 广告应尊重他人权利。广告涉及他人名义、名誉、形象、言论、专有标记、注册商标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必须在发布前经权利人书面同意。
  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 广告涉及专利权的,必须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禁止用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终止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条 广告涉及产品和服务获奖或获其他荣誉的,必须标明所获奖或荣誉的性质,获得日期及颁奖组织。
  第十一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妇女或残疾人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
  第十二条 发布户外广告,不得有碍市容观瞻,不得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损害。
  第十三条 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与新闻或其他非广告内容相区别,并足以使公众明显认定。
  第十四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提交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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